学生事务
为提升学院国际化水平,促进与境外教育和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加强和规范学院学生赴境外活动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学生出境前,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因公或因私申请和派出手续,并完成学院和学校所有审批流程。申请因公出境学生需获得学校相关因公出境批件后,才能离境。在职研究生如在本单位办理出国手续还应向研究生教务秘书报备。
第二条 院级交流项目信息发布、申报和结果公布由学院外事秘书负责。校级交流项目信息会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如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等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学生应按照各项目要求及时申报和查询。
第三条 学生因公出境需签署责任书,并和其他项目要求的相关出境材料一起提交学校网上外事系统。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派出签约的活动期限按期回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提前回国或延长在外停留期限、中途改变项目活动安排和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在外停留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需附相关机构证明),由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学校相关机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改变在外停留期限。
第五条 学生在外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对方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和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结束境外学习或其他活动后2周内需向学院党团学事务、教务和外事负责人报到,并按照学校和学院各项目和活动回国具体要求提交材料。
第七条 其他涉及出境学习等交流活动的要求和规定参见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处各相关具体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新闻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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