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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10-16    作者:    点击量: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闻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及新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服务立德树人核心任务和学校创建一流本科教育的目标,坚持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结合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等交流、相互尊重的原则。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旨在发挥专家优势开展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是学院实施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第四条 学院(系)组建教学督导组,实施本学院教学督导,在管教学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李彪

副组长:罗雪蕾

专项督导员:周勇、张辉锋、王润泽、闫岩、王宝奎、许向东、刘海龙、高贵武、张迪、王树良

秘书:庄德莹、李宣仪

第三章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兼职督导员聘请在职在岗教师担任。

第六条 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关注高等教育发展动态,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

2. 治学严谨,师德高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改革成果;

3. 热心督导工作,富有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客观公正,坚持原则;

4.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原则上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根据本条例要求自主聘任,所聘名单报学校教学督导室备案。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为 3 年,可以连选连任。聘期内年龄达到 70 周岁自动解聘;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准后解聘;在聘期内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存在违背第七条规定情况,由学院教学督导组提出动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解聘。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届中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补聘教学督导员。

第四章 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工作例会:参加每学期期初督导工作部署会,期末督导工作总结会,期间至少一次督导工作研讨交流会;2. 专项督导:兼职教学督导员承担专项督导任务,根据学院本科教学工作需要,配合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教学奖励等教学改革专项工作以及学院需要重点关注了解的教学情况,按照学院统一部署安排开展专项督导,通过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环节,了解改革建设进程和效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各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3. 推优荐优:通过督导工作,挖掘优秀教师和优秀课程,并向院系反馈推荐,发现和总结教师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的典型案例,加以宣传推广;

4. 编写报告:不定期发布专项检查报告,反映当前学院本科教学问题,为学院提供决策依据或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5. 其他工作:积极参加同行之间研讨交流和师生交流,完成院系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等。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在实施督导过程中,应尽可能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督导意见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深入沟通交流为基础,应在尊重教师自主教学创新的原则下,做出客观评价,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履行督导职责过程中,教学督导员可行使以下职权:

1. 教学督导员有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情况下随时对学院的教学秩序、课堂的教学情况及教学相关环节的资料进行检查,督导员听课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广大师生都有配合、支持和接受教学督导的义务。

2. 教学督导员有权通过教学督导组或学院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以适当方式传达给当事人,并有权要求当事人对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有权跟踪了解教学改进和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对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提请督导组组织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 教师、学院如对教学督导员提出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督导组提出复核申请,教学督导组组织相关复核。

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 学院参照学校标准设立院级督导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开展相关工作。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纳入学院教学整体考核范畴,学院根据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需要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新闻学院教学督导组。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新闻学院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