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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3-10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量: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国人民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系)报招生就业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由学院(系)报招生就业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书面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报招生就业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同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招生就业处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含延期毕业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本科学生可以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4号)执行。

第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系)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到本市范围内其他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由招生就业处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到外省(市、区)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由招生就业处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学校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的。

第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单》,因病休学应附有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招生就业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后,持《休学证明书》及复学申请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同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到校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按《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2004—2005学年校办字76号)办理。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个学期出现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学分超过该学期修课总学分数50%(含50%)的;

(二)不及格课程(包括教学环节)学分按门次累计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的;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招生就业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学习成绩或学习年限原因退学的,同时应由教务处出具意见;本人申请退学的,同时应由其父母在退学申请上签署意见。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申诉程序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办理。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教学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学方案要求提前修满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者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按照教学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者,可以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亦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至六年(第五、六学年学生住宿自理,同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六年以内修满学分的按毕业办理,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办理。

申请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两年内(与学生在校年限相加最长不超过六年)以旁听的方式修读未通过的课程(或者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若在返校重修课程(或者教学环节)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不准转专业学习,其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1—2002学年校政字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