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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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发布了《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5〕65号)和《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5〕66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21号)、《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5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京发〔2014〕19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根据《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按照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层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容要求、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对学校纪委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以及落实监督责任的机制建设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两个《办法》的发布有助于全校党员干部主动明责、主动站位,自觉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有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各项工作按照依法依规治校的要求有序、健康开展。

 

来源:文/校报 杨默

编辑:浩爽